无特别情况,1-2个月内即可被受理。(四)并购中的外国买方是否还需要取得其他政府和监管的批准?
关于股权交易,详见二、(一)部分内容。关于房地产交易,根据《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等的法律》规定,外商个人、外国法人、外国人应在取得该法律限制取得的土地前,事先取得批准;外商个人、外国法人、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等”)在签署关于收购韩国所在的房地产的合同时,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60日内向韩国国土交通部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如果根据韩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团队、韩国人所拥有的的土地的所有人变更为外国人等的,应在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土交通部相关部门进行申报。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管理和执行(一)主要的收购方式是什么?
大体上,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如同非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韩国《商法》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公司仅限于20%的范围内,根据韩国《商法实施令》所规定的的范围内可以发行股权期权(stock option);2、上市公司根据其资产规模,原则上将四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作为社外董事(注:社外董事需要满足韩国《商法》所规定的的条件);3、韩国《商法实施令》所规定的的上市公司应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设立全职上班的监事;4、上市公司根据其资产规模,应设立监事委员会。(二)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在韩国没有此类情况。(三)在必须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是否有最低报价的要求?
根据韩国《商法》相关规定,株式会社在设立后2年后发行股份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及法院的许可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股票,原则上,应在获得法院的许可之日起1个月内发行。(四)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职能如何影响拟议收购?
关于新股的发行,除非韩国《商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决定新股的种类及数量、发行价格及缴纳日期、认购方法等具体事项。关于旧股的认购,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限制股份的转让应征得董事会的许可。如果违反该章程,未征得董事会的许可而转让股份的,该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五)在收购过程中需要哪些关键文件?
股份转让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如下:需要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并交付股份证书(如果公司并未发行股份证书的话,需要发行代替文件)。受让人向公司主张其收购股份的条件如下:在股东名册中写明受让人的名称及地址。(六)收购文件在公布前是否需要任何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股份转让涉及的外汇申报、国家核心技术申报或批准(如有)、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有),均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该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