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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3-05 21:37:37 -- 金融机构提前收贷问题研讨 问题一:金融机构提前收贷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观点一:提前收贷是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从当前法院裁判认可的观点看,金融机构可以不经通知而提前收贷,支持以诉讼作为金融机构行使提前收贷权的主要途径。 观点二:提前收贷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或解除合同。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从该条款看,提前收贷是与合同解除并列的诉请。 观点三:提前收贷是附条件的合同变更。 金融机构提前收贷权条款是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法院裁判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宣布提前收回借款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形进行,其本质是对债权的加速到期,即只是对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期限的变更,并非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属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该理由不能成立。 精专律师更倾向于观点二,因为金融机构提前收贷意味着借款人失去期限利益,提前收贷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当条件成就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提前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该观点主张提前收贷的行权程序不以提前通知为前提。 问题二:借款人不按期还款,金融机构在扣划保证人保证金后,能否提前收贷? 观点一: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贷。 双方关于“提前收贷”的约定,属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仅是原合同中有关履行期限的条款发生变更,该约定合法有效,借款人仍需按借款合同原对应期限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相关法条:《中国人民金融机构贷款通则》第22条第五项。 典型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2020)吉01民终2014号 。 观点二:不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贷。 理由1:借款人庭审中多抗辩提前收回贷款条款属于加重借款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最多应承担逾期利息,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本付息义务,有失公平。 理由2:金融机构划扣保证人的保证金后,其债权没有受到实际损害。 理由3:《九民纪要》第47条约定了约束约定解除权的条件,限制守约方在违约方轻微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精专律师赞同观点一,主要理由:虽然金融机构在扣划保证人的保证金后,表面上其债权没有实际损害,但如果以债权未受到实际损害为由驳回金融机构诉求,无疑助长了借款人不诚信还款的观念,纵容了借款人的不当违约行为;若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存放的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实现金融机构的债权,会增大金融机构债权风险,不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问题三:金融机构提前收贷需要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吗? 主流观点:提前收回贷款与“解除合同”是两个概念。依加速到期约定诉请提前收贷,不以主张解除合同为前提。 主要理由: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66、673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 相关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219号。 问题四:金融机构解除合同后,能否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主流观点:可以支持。 主要理由:提前到期包含以解除合同的方式提前收贷,关于提前到期后利息计算的条款,属于《民法典》第567条规定的清算条款,合同解除后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金融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67、584条。 相关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139号。 |